學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台灣藥理學會。
第二條: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促進藥理學之研究,並謀求其發展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:本會之任務定為下列各項:
第三章 會員
第五條: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六種:
第六條:入會資格:
第七條:會員權利與義務
第八條:凡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會譽者,經理事會通過以警告或除名,除名應提會員大會追認。
第四章 組織
第九條: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由會員互選之,組織理事會,受全體會員之付託,決定本會計畫及處理各種會務。理事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稱則另定之。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,各委員會人數及人選,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。
第十條:本理事會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,綜合會務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一條:本會設候補理事五人。如理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得按得票數順序遞補之,補足其任期。
第十二條: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,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秘書長必須為本會會員,掌理下列職務:
第十三條:本會設監事五人,由會員互選之,審核本會預算、決算及其它有關監察事項。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辦理經常監查業務。
第十四條:本會設候補監事二人,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監事按得票數順序遞補,補足其任期。
第十五條: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,期滿改選得連任,理事長不得連任。
第十六條:理事及監事之選舉,除召開會員大會時,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舉行,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成立司選委員會經主管機關核准,以無記名通訊選舉辦法代之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九條: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由會員互選之,組織理事會,受全體會員之付託,決定本會計畫及處理各種會務。理事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稱則另定之。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,各委員會人數及人選,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。
第十條:本理事會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,綜合會務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一條:本會設候補理事五人。如理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得按得票數順序遞補之,補足其任期。
第十二條: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,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秘書長必須為本會會員,掌理下列職務:
第十三條:本會設監事五人,由會員互選之,審核本會預算、決算及其它有關監察事項。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辦理經常監查業務。
第十四條:本會設候補監事二人,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監事按得票數順序遞補,補足其任期。
第十五條: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,期滿改選得連任,理事長不得連任。
第十六條:理事及監事之選舉,除召開會員大會時,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舉行,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成立司選委員會經主管機關核准,以無記名通訊選舉辦法代之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條:本會經費如下:
第二十一條:入會費:個人會員之入會費定為新台幣貳佰元,團體會員之入會費為參仟元,學生會員入會費定為壹佰元,均應於入會時繳納。
第二十二條: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定為新台幣肆佰元,團體會員為伍仟元,學生會員為貳佰元。榮譽會員無須繳交常年會費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會員(榮譽會員除外)連續二年不繳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若欲重新恢復會員資格,則須繳清積欠的會費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四條:本會辦理細則另定之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章程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