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台灣藥理學會。

第二條: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促進藥理學之研究,並謀求其發展為宗旨。
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
第二章 任務

第四條:本會之任務定為下列各項:

促進藥理學研究。
舉辦有關藥理學學術演講及討論會。
參加國際有關藥理學各項會議,並經常與國外藥理學會連繫。
出版有關藥理學刊物。
辦理其它有關藥理學事項。

第三章 會員

第五條: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六種:

個人會員
團體會員
榮譽會員
名譽會員
永久會員
學生會員

第六條:入會資格:

個人會員: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經個人會員二人之介紹,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皆得為會員。
團體會員:凡公私立醫藥機構贊同本會宗旨,經個人會員二人介紹,由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團體會員,並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。
榮譽會員:具有下列資格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,敬聘為榮譽會員。
名譽會員:具有下列資格之一,經本會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通過者,得聘於名譽會員。
永久會員:個人會員一次繳交會費一萬元即可成為永久會員。
學生會員:凡國內外大學、研究所或獨立學院肄業之學生,經個人會員二人介紹,由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學生會員。

第七條:會員權利與義務

個人及團體會員: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,有參與會會及其它臨時會議之權利,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,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。
名譽會員:有享受本會贈送刊物之權利,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。
學生會員: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,其他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。

第八條:凡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會譽者,經理事會通過以警告或除名,除名應提會員大會追認。

第四章 組織

第九條: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由會員互選之,組織理事會,受全體會員之付託,決定本會計畫及處理各種會務。理事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稱則另定之。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,各委員會人數及人選,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。

第十條:本理事會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,綜合會務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十一條:本會設候補理事五人。如理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得按得票數順序遞補之,補足其任期。

第十二條: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,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秘書長必須為本會會員,掌理下列職務:

保管本會印信。
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會議資料。
處理並保管一切往來文件。
處理會員入會手續。
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,並保管各種項單據。
處理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
第十三條:本會設監事五人,由會員互選之,審核本會預算、決算及其它有關監察事項。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辦理經常監查業務。

第十四條:本會設候補監事二人,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監事按得票數順序遞補,補足其任期。

第十五條: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,期滿改選得連任,理事長不得連任。

第十六條:理事及監事之選舉,除召開會員大會時,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舉行,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成立司選委員會經主管機關核准,以無記名通訊選舉辦法代之。

第五章 會議

第九條: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由會員互選之,組織理事會,受全體會員之付託,決定本會計畫及處理各種會務。理事會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稱則另定之。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,各委員會人數及人選,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。

第十條:本理事會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,綜合會務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十一條:本會設候補理事五人。如理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得按得票數順序遞補之,補足其任期。

第十二條: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,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秘書長必須為本會會員,掌理下列職務:

保管本會印信。
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會議資料。
處理並保管一切往來文件。
處理會員入會手續。
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,並保管各種項單據。
處理理事會交辦事項。

第十三條:本會設監事五人,由會員互選之,審核本會預算、決算及其它有關監察事項。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辦理經常監查業務。

第十四條:本會設候補監事二人,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監事按得票數順序遞補,補足其任期。

第十五條: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,期滿改選得連任,理事長不得連任。

第十六條:理事及監事之選舉,除召開會員大會時,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舉行,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成立司選委員會經主管機關核准,以無記名通訊選舉辦法代之。

第六章 經費

第二十條:本會經費如下:

入會費。
常年會費。
補助費。
捐助費。捐助費。
基金孳息。
其它收入。

第二十一條:入會費:個人會員之入會費定為新台幣貳佰元,團體會員之入會費為參仟元,學生會員入會費定為壹佰元,均應於入會時繳納。

第二十二條: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定為新台幣肆佰元,團體會員為伍仟元,學生會員為貳佰元。榮譽會員無須繳交常年會費。

第二十三條:本會會員(榮譽會員除外)連續二年不繳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若欲重新恢復會員資格,則須繳清積欠的會費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二十四條:本會辦理細則另定之。

第二十五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。

第二十六條: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。

第二十七條:本會章程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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